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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与戴晓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戴晓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20号原告: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XX胜,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文兴,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晓农,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戴晓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戴晓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戴晓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