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操平花、鲍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平花,鲍岚,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操平花,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鲍岚,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林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操平花与被执行人鲍岚、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5100元、受理费1003元、执行费622元等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永忠审判员 伍俊鸿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