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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帅起江与杨宇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起江,杨宇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207号原告:帅起江,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现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杨宇超,男,汉族,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起江诉被告杨宇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帅起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起江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帅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帅起江负担。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