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帅起江与杨宇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起江,杨宇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207号原告:帅起江,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现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杨宇超,男,汉族,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起江诉被告杨宇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帅起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起江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帅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帅起江负担。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