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骑摩托车到前雇主家取东西,到达现场后发现前雇主不在家,因一些事情对前雇主心怀不满,逐产生了对前雇主进行报复的念头。于是吕某某将被害人房屋的一扇窗户进行了破坏,随后从被破坏的窗户进入屋内,将放在客厅里的一台飞利浦牌液晶电视机盗取后骑摩托车逃跑。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入户盗窃电视机一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前雇主家取东西,到达后发现前雇主不在家。吕某某因对前雇主心怀不满,产生了报复的念头,逐撬开被害人招某某房屋的一扇窗户,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放在客厅里的一台飞利浦牌液晶电视机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飞利浦电视机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某、被害人招某某、证人吴某、高某、梁某1、邓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产品保用卡,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招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1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辨认材料,证人高某、吴某、邓某的证言,湛麻价认字[2016]2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熊 波人民陪审员 莫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