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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许永才、薛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才,薛爱华,扬州市东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才,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爱华,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扬州市东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曙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翠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永才与被执行人薛爱华、扬州市东阳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8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624839元,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薛爱华、扬州市东阳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爱华、扬州市东阳制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4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