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无棣达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兴盛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棣达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兴盛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达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工业园香榭丽大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徐呈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民县兴盛纸箱厂,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城车站路以南贾台。法定代表人:刘秀真,经理。上诉人无棣达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1民初7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1民初76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亦无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无棣县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惠民县兴盛纸箱厂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据原审原告所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的买卖货物的发货单明确载明:如无书面合同,本送货单代合同;本供货单经收货方签字后生效。每张供货单上均有原审被告单位即收货方工作人员签名,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该送货单同时载明:本供货单之货款如双方发生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供货方即原审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双方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管辖有效。故惠民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