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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彩霞与湘潭市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湘潭新潭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彩霞,湘潭市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湘潭新潭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90号原告:谢彩霞,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湘潭市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湘潭新潭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东路。原告谢彩霞与被告湘潭市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湘潭新潭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湘潭市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湘潭新潭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于2014年3月25日已受理,以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案件众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企业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且已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黄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