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周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寅午,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该为接收货币一方,并且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是该的住所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故将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迎宾街CBD项目商业规划协议》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争议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向率先提出争议的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为由提起诉讼,故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