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于佃永、韩金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佃永,韩金秀,宿敏,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于佃永,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韩金秀,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宿敏,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韩强,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于佃永与被执行人韩金秀、宿敏、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65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韩金秀、韩强已偿还借款7000元,余款95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1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树春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刘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