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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承福、王保峰等与姜徐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福,王保峰,姜徐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627号原告,韩承福,男,194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原告,王保峰,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告:姜徐顺,男,52岁,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韩承福、王保峰与被告姜徐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韩承福、王保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承福、王保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福、王保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韩承福负担。审 判 员  祝建设人民陪审员  程俊英人民陪审员  王超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智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