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石佛乡灰窑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某,建昌县石佛乡灰窑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587号申请人宁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石佛乡灰窑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昌县石佛乡灰窑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某强,系该村委会主任。宁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石佛乡灰窑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钱给付申请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即用该借款抵押本院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石佛乡灰窑子村原村委会村部两栋六间房屋、秸秆气化车间及文化广场(四至范围:东至于丽娜西院墙外,西至佛爷洞,南至地边,北至道边)折抵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65477.10元等所有款项,此案双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2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