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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光忠、闫其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忠,闫其绕,樊敬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光忠,男,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闫其绕,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樊敬克,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敬克、闫其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敬克名下位于合肥市××北二环金都花庭三期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樊敬克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金都花庭三期14栋1103室的房产(房产证合庐字第××号、81××90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