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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西藏北斗工贸有限公司与祁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北斗工贸有限公司,祁永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北斗工贸有限公司,住址拉萨市纳金路居吉花苑5栋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昆,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永福,男,土族,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涛,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藏北斗工贸有限公司因与祁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达县人民法院(2017)藏0321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17)藏03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藏北斗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志 钰审 判 员 李 秋 芳代理审判员 次仁曲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松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