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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成与被告王胜桂、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成,王胜桂,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21号原告张铁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居民。被告王胜桂,男,年龄不详。被告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佳河乡畜牧场。原告张铁成与被告王胜桂、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铁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铁成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丽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