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成与被告王胜桂、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成,王胜桂,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21号原告张铁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居民。被告王胜桂,男,年龄不详。被告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佳河乡畜牧场。原告张铁成与被告王胜桂、饶河县瀚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铁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铁成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丽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