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晓伟与解小明、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伟,解小明,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461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伟,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解小明,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姜娜,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伟与被执行人解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晓伟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撤销对解小明等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晓伟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22民初17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正助理审判员 刘小磊助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