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秦银柱与范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银柱,范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453号原告秦银柱,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工区。被告范磊,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银柱与被告范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银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银柱负担。审判员 李福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