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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王晓卫与上海三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慧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卫,上海三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慧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056号原告:王晓卫,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三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蔡慧萍。被告:蔡慧萍,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晓卫诉被告上海三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慧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上海三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慧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琪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