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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修楼、王昌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楼,王昌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修楼,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昌宏,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皖0191执1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10日和5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昌宏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