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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荣金、吴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营信用社,李荣金,吴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营信用社。负责人:晋华,职务:主任。住址: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雨花毓秀小区商业广场D幢。被执行人李荣金,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吴靥,女,1979年9月15日生,白族,昆明市呈贡区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荣金、吴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荣金、吴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60380.1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晟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