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梅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梅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18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执行人兰溪市梅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柏社乡桥头村。法定代表人陈治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兰土资罚(200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已作出(2010)金兰行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对蓄水渠、堤坝合法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供材料事实不清,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的关于兰土资罚(2009)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程怡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