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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彭现亮与戚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现亮,戚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彭现亮,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戚魁,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泗洪县四河乡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职工,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戚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现亮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戚魁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彭现亮申请,2016年7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戚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7月2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以执行到位18852.41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