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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发展有限公司、雅绅(吉安)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发展有限公司,雅绅(吉安)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雅绅(吉安)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林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绅(吉安)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雅绅(吉安)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37174.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雅绅(吉安)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法院有多件未执行案件,其主要财产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了,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