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财保59号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和王春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光,李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财保59号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马世秋,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春光,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李文和,男,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和所有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价值15万元的部分)。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和所有的房屋产籍(价值15万元的部分);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李文和、王春光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