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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喆抢劫死缓改有期刑事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京0105刑更19号罪犯秦喆,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秦喆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因罪犯秦喆患有严重疾病,本院多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2017年7月16日止)。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建议对罪犯秦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秦喆经医院诊断患“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正在治疗,确需保外就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继续对罪犯秦喆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