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崔利庆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利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利庆,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9681166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郑术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崔利庆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197号民事裁定及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利庆申请再审称,1.一审裁定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由中止诉讼,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本人自劳动合同被解除后继续在青松公司处工作,期间持续加班,但青松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二是本人在青松公司工作期间身患职业病,青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三是本人在青松公司工作期间,青松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四是青松公司不为本人做职业病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崔利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本案中,一审判决作出后,崔利庆不服,于2016年10月11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兵01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即本案的生效判决。崔利庆现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一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一审裁定中止诉讼,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崔利庆现针对一审裁定申请再审,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一审判决驳回崔利庆的七项诉讼请求后,崔利庆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崔利庆的诉讼请求逐一分析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因此,应对二审判决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关于崔利庆主张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第一、二、五项)的诉讼请求。经查阅一审法院(2011)阿克苏垦民初字第490号案卷材料,崔利庆与青松公司就2011年10月之前加班工资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调解笔录详细完备,调解结果合法有效。崔利庆也于2011年10月13日分别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故调解书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崔利庆提交的其他证据,如工房交接记录,却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另外,青松公司因经营模式特殊性,经企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对包括崔利庆所在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制度经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崔利庆主张应以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工时及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二审判决对崔利庆上述诉讼请求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崔利庆主张2015年3月至8月工资(第三项)的诉讼请求。崔利庆于2015年2月14日起即不再上班,于同年4月起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崔利庆此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正确。关于崔利庆主张代通知金(第四项)的诉讼请求。崔利庆经竞聘上岗未果后,不同意分流安置工作,于2015年2月14日起不再上班,青松公司于同年3月31日下发《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崔利庆此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正确。关于崔利庆主张经济赔偿金(第六项)的诉讼请求。崔利庆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上签名并领取经济补偿金,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加之崔利庆离岗时的有害作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中,未发现目标疾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崔利庆此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正确。关于崔利庆主张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第七项)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明确指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审判决认定崔利庆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利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党 新 安代理审判员 杨 正 远代理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