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某某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某某给付抚育费6000元,并承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熊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