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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天和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天和机械有限公司,繁昌县永恒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华伦土畜产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3906312D。法定代表人:汪安宁,董事长。被执行人:繁昌县天和机械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77735444-9。法定代表人:俞保平。被执行人:繁昌县永恒服饰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75487272-9。法定代表人:吴本娇。被执行人: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79185791-5。法定代表人:章传松。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77284951-4。法定代表人:马能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华伦土畜产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73891771-2。法定代表人:汪可金。被执行人: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78858795-0。法定代表人:潘向前。本院在执行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天和机械有限公司、繁昌县永恒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华伦土畜产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