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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守华与北京成芳洁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华,北京成芳洁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4705号原告:李守华,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成芳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兴盛南路路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侯永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成芳洁制衣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公司。原告李守华与被告北京成芳洁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芳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华、被告成芳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2、被告支付我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5920元;3、被告支付我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延时加班工资11205元;4、要求享受保险待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于2008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任机工,工作期间每月休息两天,平时每天延时加班1小时,被告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月22日,被告口头与我解除合同关系。2017年5月11日,我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密云仲裁委以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成芳洁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工作情况属实,但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守华于2008年3月到成芳洁公司工作,任机工。2016年1月22日,李守华离职。2017年5月11日,李守华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密云仲裁委以李守华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云仲裁委京密劳人仲字[2017]第2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1年,李守华已于2016年1月22日离职,其应在1年内向成芳洁公司主张权利,但李守华直到2017年5月1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李守华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李守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守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李守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果青宇-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