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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人聊天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7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社旗县,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3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嘉旺公寓的租住处,容留林晨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3月8日、9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西楼村一沙县小吃对面民房二楼的新租住处,与林晨斌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述租住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