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57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春,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庙后镇楼西夼村,身份证号码3706281956********。委托代理人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某,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杜光云,栖霞市翠屏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春与被申请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鲁0686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林某4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林某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