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寿山、潘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寿山,潘海博,刘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33号申请人:周寿山,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被申请人:潘海博,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被申请人:刘黎明,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周寿山诉潘海博、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寿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海博、刘黎明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寿山以其名下位于奎文区北宫东街5999号舜之都商务公寓楼1-2207室的房屋提供担保,周寿山之妻盛素荣以其名下位于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219号圣利广场西区8幢2-602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海博、刘黎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