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万士玉、赵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士玉,赵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万士玉被执行人:赵庆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士玉与被执行人赵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民初8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