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字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0222民初字1751号原告:渠某,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住通许县。被告:马某,男,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