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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字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0222民初字1751号原告:渠某,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住通许县。被告:马某,男,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