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程静、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静,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程静,女,生于1971年10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银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42JXH。法定代表人:胡入俯,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程静办理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1号3幢1单元11号房屋的权属登记,但被执行人泸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1号3幢1单元11号的房屋权属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程静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洪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