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谢喜忠、唐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喜忠,唐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谢喜忠,男,1965年1月11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唐世华,男,1985年4月16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谢喜忠申请唐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世华应支付申请人谢喜忠案款79365.12元,承担执行费1090.4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9365.12元未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世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