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姜艳,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蓬莱市金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4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蓬莱市金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466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明阳审判员 韩学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