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110雨田村雨滋楼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0841131-5。法定代表人张华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9D,组织机构代码70848228-7。法定代表人黄伟宏。上诉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保全费173.59元,合计收取263.0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