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立丰与王永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丰,王永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324号原告:高立丰,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聂超,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钦,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徐飞,定州市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高立丰与王永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高立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立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高立丰负担。审判长 卢 利 民审判员 许 芳审判员 刘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