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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海梅与安佳、张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梅,安佳,张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55号原告:王海梅,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安佳,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谦,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海梅诉被告安佳、张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海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海梅负担。审 判 长  李亚茹人民陪审员  李高省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