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海涛、蒋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海涛,蒋晓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481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唐海涛,男,1975年2月2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蒋晓丽,女,1977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曾雄志,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海涛、蒋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