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建宏与熊鑫、李红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宏,熊鑫,李红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926号原告:李建宏,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熊鑫,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红梅,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建宏与被告熊鑫、李红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宏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取计9150元,由原告李建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