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付坤与东莞市大朗醇香茶叶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付坤,东莞市大朗醇香茶叶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330号原告:韩付坤,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东莞市大朗醇香茶叶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二村**号。注册号为441900602166793。经营者:饶爱玲,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韩付坤与被告东莞市大朗醇香茶叶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原告韩付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付坤撤诉处理。理费219元,由原告韩付坤负担。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勋钟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