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生于2003年1月16日,学生,(加油站后边)。法定代理人陶某,村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生于1967年7月28日,村民。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7年7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