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330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传唤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到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