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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330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传唤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到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