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宏与陈卫昌,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某,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909号原告: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瑾,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经审查立案。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0元;2、偿付利息112500元;3.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底,原告给被告借款1200000元,期间被告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尚欠750000元未能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的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70号骏景嘉园小区8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的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70号骏景嘉园小区8号楼1单元202室,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某、被告关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和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启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