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包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128号原告:杨建辉,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北县。被告:包东,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北县。原告杨建辉与被告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建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杨建辉已预交),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吴君雄人民陪审员 吴济烈人民陪审员 陈代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