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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包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128号原告:杨建辉,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北县。被告:包东,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北县。原告杨建辉与被告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建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杨建辉已预交),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吴君雄人民陪审员  吴济烈人民陪审员  陈代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