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泽军向希林与张圣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希林,王泽军,张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希林,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圣春,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向希林、王泽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圣春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向希林、王泽军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被上诉人张圣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圣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向希林、王泽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向希林、王泽军撤回上诉;三、准许张圣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圣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向希林、王泽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何 洪代理审判员 胡玉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