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云超、翁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超,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肖云超,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翁亮,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云超与被执行人翁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