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常胜申请执行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常胜,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郑常胜,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李文杰,男,1953年3月16日,汉族,无职业,原居住于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恢14号郑常胜申请执行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杰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郑常胜执行标的5361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李文杰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常胜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