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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永春诉被告曲明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春,曲明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92号原告:曲永春,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明芹,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曲永春与被告曲明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银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