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永春诉被告曲明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春,曲明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92号原告:曲永春,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明芹,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曲永春与被告曲明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银璐 来源: